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学院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山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参照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权力运行的重要手段,是强化过程监管的重要方式。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是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和健全权力约束机制的重要措施,对规范经济行为,提高资源效益,改进内部管理,防范经济风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学院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是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依法对学院一切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内部风险管控进行独立监督与评价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 审计处为学院内部审计机构,代表学院依法对全院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内部审计,在院长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学院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
(一)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审计处及其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在人员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五)根据审计工作实际情况,提出对审计处及其工作人员的表彰奖励或惩处的意见。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审计处作为学院内部审计机构,根据职责分明和科学管理的需要,可下设相应科室。
第七条 学院应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人员,从数量上和质量上保证内审工作的需要,逐步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并保持相对稳定。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
第四章 审计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处主要对学院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
(三)各级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七)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八)公务支出情况;
(九)物资采购情况;
(十)学院各类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
(十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十二)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三)学院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被审计部门(单位)的会计凭证、账表、预算和决算,核实财产及债权、债务,检查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学院及被审计部门(单位)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参与学院重要的财经规章制度制定,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与学院的工程、设备物资和图书、教材等采购的招标工作;
(六)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造价预审和全过程审计监督;
(七)对学院重要经济事项(含经济合同)进行事前审计;
(八)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九)对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核算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院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措施;
(十)监督检查审计报告执行情况,并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向审计处报送落实结果;
(十一)提出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建议给予奖励;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十五条 学院审计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院长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处可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院长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审计处根据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部署及学院决定,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具体工作程序
(一)成立审计组,对确定的审计事项编制审计方案,并于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特殊情况的审计,审计通知书可在进行审计时送达;
(二)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三)实施审计结束后拟定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或个人意见;被审计部门(单位)或个人应在接到审计报告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四)征求意见后,审计处将审计报告呈报院长审批,重大问题须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
(五)审计处依据批复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经院长签发后,及时下达被审计部门(单位)或个人;一经批准的审计报告,被审计部门(单位)或个人必须执行;
(六)被审计部门(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报告落实情况的书面材料;对重要审计事项,审计处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报告的落实情况;
(七)基本建设、修缮工程及招投标项目审计程序,依据学院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按照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审计处应向学院及有关部门报告,由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经济处罚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报告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审机构和审计人员,学院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部门(单位)或个人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关于内部审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鲁劳院党字〔2002〕18号)文件同时废止。
(供稿:王韶华 审核:于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