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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建立“巡审联动”机制提升监督实效
2020-06-22 16:46   山东省审计厅

作者单位: 滨州市审计局

作者:崔建峰

近日,滨州市制定出台了《关于巡察与审计工作联动配合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了“巡审联动”机制,加强巡察监督与审计监督协作配合,进一步推动巡察和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

《办法》规定,市委巡察办、市审计局分别根据对方工作需要,以适当方式共享信息,共同提高监督质效。市委巡察办、市审计局要根据对方工作的需要及时提供近年来的巡察报告、巡察反馈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资料并介绍相关情况;对同步开展巡察和审计的单位,实行“巡审同步”。在联动工作期间,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会商交流,沟通联动监督要点,协调有关事项,相互提供工作支持;在巡察和审计过程中,巡察组和审计组可通过市委巡察办和市审计局就经济领域方面有关事项的性质认定、政策法规适用等问题进行沟通咨询。

《办法》要求强化巡察、审计成果运用联动,做到成果共享,放大标本兼治效应。开展巡察、审计时,做到重点关注以往审计、巡察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巡视组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及时移交市审计局;审计组要加强对长期未整改到位、易发多发问题的分析研究,提出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并将有关情况反馈市委巡察办。对巡察发现属于审计职责范围的情况和问题,确需开展审计的,可在巡察报告中提出适时开展审计的建议并与市审计局沟通报市委同意后,按程序通报市审计局。对审计发现的与巡察工作有关的普遍性、倾向性和其他重大问题,市审计局在将相关问题及意见建议移送有关职能部门的同时,一并抄送市委巡察办。

《办法》还规定了日常联系机制,市委巡察办与市审计局分别确定具体机构和人员,及时会商研究巡审联动工作中涉及的有关政策、制度建设及业务指导等方面的事项。同时,要求每年拟定巡察工作计划、审计计划时,市委巡察办、市审计局应当加强沟通对接,研究确定巡审联动的工作方式和监督对象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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